作者:网友整理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2:08 热度:41人 分类:资讯动态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介绍
1、纳税信用等级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设置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
1、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2、纳税信用等级的指标评价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信息等非经常性指标缺少的,从90分起评;若评价年度内,有其中任一决定(或结论)文书记录的,从100分起评。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
3、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1、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由当年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公示后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始之前,四月份至次年一月,纳税人可申请补、复评。
1)补评: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符合补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补评。
2)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复评。
2、纳税信用修复: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申请流程:
纳税人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3)纳税信用复评:
A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B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C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4)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何不同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信用复评后,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当年年度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信用修复后,修复后的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修复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特别注意: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条款解读 1.可修复情形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限定修复情形:失信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扣分频次较高越早补办修复分值越高
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超期补缴的则不能申请修复
解除非正常户没有时间限制,但有次数限制
条款解读 2. 修复方式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启动年度(每年)纳税信用评价前发生的。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对于非正常户原因被判D级,含征管系统中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时间和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两种情形)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适用评价结果规则。
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针对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申请一次纳税信用修复。
关联为D级:D级企业或非正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判为D级或非正常之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关联为D级。
条款解读 3. 修复申请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三、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条款解读 4. 结果应用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修复结果自修复完成后适用,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020年1月1日后,存在16-19项情形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2020年4月开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自动采集1-15项指标纠正情况,并按照修复后的年度评价